(2017)赣0481行审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水利局、程平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水利局,程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67号申请人:瑞昌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易呈禄,局长。被申请人:程平勇,男,生于1971年07月25日,汉族。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瑞水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项目是:申请项目是:1、恢复河道固有原状,拆除新修建的堤坝,保持河道畅通;2、对被申请执行人执行罚款10000元。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而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水罚字[201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