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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何建雄典当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何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何建雄。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何建雄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何建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建雄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伟、何建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志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