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惠思、陈昌财等与吕从富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思,陈昌财,陈月季,吕从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财保84号申请人:陈惠思,男,1951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陈昌财,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陈月季,女,1982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吕从富,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陈惠思、陈昌财、陈月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吕从富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新世纪花园小区34号楼东二单元四层西户及青口镇狮子口社区东侧清新家园2号楼1单元101室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经本院查询,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已变更为第三人名下,三申请人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惠思、陈昌财、陈月季撤回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人陈惠思、陈昌财、陈月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雪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