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娟与被告赵宝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娟,赵宝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613号原告:刘晓娟,女。被告:赵宝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娟与被告赵宝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娟撤回对被告赵宝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娟负担。审判员  张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