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娟与被告赵宝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娟,赵宝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1613号原告:刘晓娟,女。被告:赵宝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娟与被告赵宝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宝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娟撤回对被告赵宝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娟负担。审判员 张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