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11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润泽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铭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润泽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铭仁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润泽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德林,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润泽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铭仁科技有限公司、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院在审理阶段中,以(2016)皖0811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王德林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锦绣江南xx栋xxx号50%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号)。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的查封。现因房产过户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林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锦绣江南xx栋xxx号50%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