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庆鹏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庆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4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庆鹏,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盗窃罪,2012年2月17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庆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庆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吉庆鹏伙同张清举(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白沙街“翰林澜山”工地附近路边,采用砸车窗玻璃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胡某黑色皮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9300余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若干。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吉庆鹏在昆明市官渡区归十路“官渡区祥茂副食品经营部”附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吉庆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吉庆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庆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吉庆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吉庆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吉庆鹏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庆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赃款690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冬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