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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503昆山德莱克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德莱克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503号申请人昆山德莱克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城路199号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8557690-1。法定代表人梁益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艳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祚晖,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1889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58668965-X。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萍,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昆山德莱克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昆商初字第02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该批设备现他案正在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昆山翔准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该批设备现他案正在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商初字第02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