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843号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职务:董事长。被告鲁红军,男,汉族,50岁左右,住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鲁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河南省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付坤安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路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