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文明、陈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明,陈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48号申请人刘文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陈国生,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刘文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陈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408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国生名下有一辆奥迪牌小型汽车赣E×××××,该车已达到报废期限,且已被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国生与妻子曹洁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竹园丘村的2处房产,其中(房权证号为2××3,面积253.6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给万年县农村信用联社,抵押金额800000元,其中(房权证号为9××0,面积672.98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抵押金额980000元,上述2处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表示这2处房产与抵押金额相当,拍卖后无残值。被执行人陈国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国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9000元,待执行标的43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