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坚、黄强诉谭继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坚,黄强,谭继周,朱建中,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17号申请人:黄坚,男,汉族,2001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黄强,男,汉族,2003年12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指定监护人:黄福兵,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楞上村黄家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4********。被申请人:谭继周,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申请人:朱建中,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36号东城产业集聚区第一标房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932365300。法定代表人:冯广军。申请人黄坚、黄强与被申请人谭继周、朱建中、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非诉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谭继周驾驶的、被申请人朱建中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证号:豫B×××××)与被申请人谭继周驾驶的、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挂车一辆(车牌证号:豫L×××××),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黄坚、黄强的指定监护人黄福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投保了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用于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根据其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736010000000140)。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坚、黄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继周驾驶的、被申请人朱建中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证号:豫B×××××)与被申请人谭继周驾驶的、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挂车一辆(车牌证号:豫L×××××)。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润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姝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