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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志华、童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华,童良,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华,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汪建银,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良,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晶,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黄志华与童良、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志华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童良、王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王晶采取拘留十五日措施,被执行人童良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童良、王晶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志华案款6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1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志华如发现被执行人童良、王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