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丽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44号原告:罗丽,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系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罗丽与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罗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5.1元,减半收取计1657.59元,由原告罗丽负担。审 判 长 罗启明审 判 员 秦 刚人民陪审员 杨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