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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丽与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744号原告:罗丽,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系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吴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罗丽与被告新疆金特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罗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5.1元,减半收取计1657.59元,由原告罗丽负担。审 判 长  罗启明审 判 员  秦 刚人民陪审员  杨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景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