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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与吕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吕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5民初438号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类型:个体户,住所:乌拉特后旗。经营者:王霞,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委托代理人:杨志强,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系王霞丈夫。被告:吕晓军,男,汉族,约30岁,现住乌拉特后旗。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与被告吕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委托代理人杨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饰材料款18000元及迟延支付材料款期间的利息7200元(18000元*2%*20月);二、由被告吕晓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被告从原告经营的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订购地砖及墙砖和配套材料,装饰完成后,被告说当时没钱给付材料款,赊欠几天就给付,于是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欠材料款25722元。被告打下欠条后经转账给付了原告5000元,之后,被告补货1296元、退货2062元、原告拿被告奇石一块价值2000元,最后合计被告还欠原告18000元装饰材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材料款,被告未给付。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未按约定给付原告材料款,应当依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承担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原告因被告占用资金而向其他人借款也实际产生了损失(利息)。被告吕晓军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被告默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经审理查明,被告下欠原告装饰材料款17956元,被告应当予以给付。合同价款也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未支付合同价款也属于违约。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购买原告装饰材料属于买卖合同,原告交付被告出售的货物后,被告对购买物品无异议则应当及时给付原告价款,被告长时间未给付原告价款,属于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违约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违约的标的物为价款,所以违约方应当参照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规定赔偿原告占用资金期间最低年利率6%的利息,这也是对合同相对方的损失补偿。经审理,被告下欠原告装饰材料款17956元,欠款时长为20个月(欠款之日至起诉之日),应当赔偿原告利息1795.6元。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的部分诉讼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装饰材料款17956元;被告吕晓军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1795.6元;(以上两项合计:19751.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吕晓军负担249元,由原告乌拉特后旗巴音宝力格镇锦艺装饰材料百特陶瓷城负担181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