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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胡凤英与李玉福、胡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英,李玉福,胡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胡凤英,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玉福,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胡金保,男,汉族,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福、胡金保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2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