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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2017)湘1081行初3号向利文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利文,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81行初3号原告:向利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迎宾路金华苑B区*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向小芳,女,1975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中湖乡中湖居委会***号。系原告向利文妹妹。委托代理人:袁施华,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5号。法定代表人:祁永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法制大队民警,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5号。委托代理人:沈志,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南塔派出所副所长,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桔井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利文不服被告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公安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利文负担。审判长  谢铭航审判员  张志辉审判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晶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