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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段亮与刘学朱、刘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亮,刘学泉,刘聪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1029号原告:段亮,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泉,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刘聪(刘学泉之女),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济南市长清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段亮与被告刘学泉、刘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段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被告刘学泉、被告刘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32000元;2.两被告返还原告首饰款13541元;3.两被告返还红包及酒席款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段亮与刘聪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腊月初六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宴请亲朋好友。段亮给付刘学泉采礼32000元,给刘聪购买首饰共计款13541元,当天宴请并给付红包共计款1万元。后因刘聪多次与其他异性交往过于亲密,致使段亮与刘聪恋爱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刘学泉、刘聪辩称,被告收取的彩礼已用于段亮与刘聪的共同生活。段亮无故要求解除婚约一事,刘聪的亲朋好友及邻居都已知情,给刘聪造成了精神压力。请求法院驳回段亮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九月份,段亮、刘聪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农历腊月初六(2017年1月3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段亮给付刘聪彩礼31800元,压帖钱200元。2016年12月29日,段亮在太阳金店购买首饰三样,计款13541元,段亮提交了质量保证书。段亮主张上述首饰在订婚时已交付刘聪。段亮另主张,订婚当天给付刘聪红包及宴请亲朋共计花费1万元。刘聪在与段亮的微信聊天中认可收到收到首饰、红包,但根据双方聊天内容及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证实刘聪收到首饰的具体种类和数量,以及收到红包的金额。另,根据双方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涉诉财产曾经过刘学泉之手。段亮、刘聪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刘聪在济南市区的阳光商城工作,段亮于济南市区、长清城区之间开网约车。2016年12月29日,段亮、刘聪在济南市市中区二七二区共同租赁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一年。刘聪主张两人曾在该租赁房屋共同生活;段亮对两人共同租赁房屋的事实认可,但主张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段亮提交的订婚书、金店质量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刘聪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当地习俗,男女双方订婚时,男方一般情况下会给付女方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段亮要求返还彩礼,本院应予支持。段亮要求返还的财产有:彩礼32000元,首饰款13541元,红包及酒席款1万元。对上述财产的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段亮实际给付刘聪彩礼为31800元,另200元为压帖钱,根据当地习俗,压帖钱不属于彩礼,故涉诉彩礼款为31800元,该款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返还。段亮主张的三样首饰,仅向本院提交了质量保证书一份,但未向本院提交其所购买时的发票等证据,无法明确首饰的质量、成色、样式等,故无法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唯一性;且根据当地习俗,上述首饰具有赠与性质,故段亮要求刘聪按质量保证书的记载返还其首饰款1354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段亮要求返还的红包及酒席款1万元,其中红包系由长辈按照当地习俗赠与,带有“改口费”的性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段亮招待亲朋好友的酒宴,并未给付刘聪,亦不属于彩礼,段亮要求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段亮、刘聪对双方是否曾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争议,且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但双方对共同租赁房屋的事实无异。本院认为,依据该实际情况,涉诉彩礼31800元由刘聪返还60%,即19080元较为适宜。刘学泉并未经手涉诉彩礼,段亮要求其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刘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段亮彩礼19080元;二、驳回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段亮对刘学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段亮负担390元,由刘聪负担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