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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化州市华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化州市华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069号原告: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699732159A)。法定代表人:叶冬青。住所地: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崔曲平、颜嘉耀,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州市华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325018727C)。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区京介小区十二米路河东区十段之****号。原告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华联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茂名市铭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