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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甄天方与朱东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天方,朱东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23号原告:甄天方,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和静县人,农民,现住和静县。被告:朱东林,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天方诉被告朱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天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给原告甄天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