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甄天方与朱东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天方,朱东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23号原告:甄天方,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和静县人,农民,现住和静县。被告:朱东林,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天方诉被告朱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天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退还给原告甄天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志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