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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佳与深圳市福田区三番哥川味馆餐饮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深圳市福田区三番哥川味馆餐饮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3669号原告:陈佳,男,汉族,1992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三番哥川味馆餐饮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邵子轩。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陈佳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三番哥川味馆餐饮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