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冯艳与徐淑华、许成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徐淑华,许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冯艳,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徐淑华,女,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许成福,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冯艳与被执行人徐淑华、许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淑华、许成福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冯艳利息款10万元。(二)徐淑华、许成福偿还冯艳借款本金18万元,并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此款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7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徐淑华、许成福承担;剩余2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冯艳。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请求冻结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及住房公积金收入,轮候查封其住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起,除每月为被执行人徐淑华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0万元时止。自2017年6月起,除每月为被执行人许成福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0万元时止。对被执行人徐淑华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万元,予以冻结。四、对被执行人许成福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10万元,予以冻结。五、对被执行人徐淑华、许成福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幢号“安居2#”、房产证号SB0186**,建筑面积111.75平方米的住宅一处,予以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住宅期间暂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冻结、查封期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未获清偿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