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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行审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迟合德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迟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英,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迟合德,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迟合德在莱州市柞村镇盟格庄村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石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锯底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超标排放到柞村镇盟格庄平塘中。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制作了莱环罚催[2016]44号督促履行催告书,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莱环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迟合德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加处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共计伍万玖仟元整(¥5900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7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海丽审 判 员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