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高旭、韦佑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佑亮,莫健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200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刑期至2005年2月10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韦佑亮,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2010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莫健通,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2014年4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经合谋后,由黄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Y×××××的银灰色大众牌小汽车搭载韦佑亮、莫健通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村寻找作案目标。他们发现乐从镇良教村马滘某住宅的人员外出喝喜酒,家里没人,就决定由莫健通负责看风,韦佑亮、黄某负责入户盗窃。韦佑亮、黄某两人利用在该住宅旁边废弃平房的竹梯,从平房二楼的平台爬到6号住宅的窗户,并使用一把液压钳剪开窗户防盗网进入屋内进行盗窃,共盗得人民币11000元。三名被告人得手后便从原路开车逃离,所得赃款已被三人花光,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黄某对涉案小汽车、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告人韦佑亮对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霍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乐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佑亮、莫健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韦佑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莫健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健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被告人黄某、韦佑亮小,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韦佑亮、莫健通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被告人韦佑亮此前共两次盗窃前科,屡教不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亦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韦佑亮、莫健通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佑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莫健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