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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委赔监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莫能铁申请绥宁县森林公安局违法拘留国家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委赔监20号莫能铁:你因申请绥宁县森林公安局违法拘留国家赔偿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湘05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以“绥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申诉人超伐区采伐面积,材积,涉嫌滥伐林木罪证据不足,应按规定予以国家刑事赔偿;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莫能铁滥伐林案’聘请绥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的《李西塘冲村“十巴冲”的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指控申请人涉嫌滥伐林木的证据;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转林业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同样没有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所扣缴的罚款6000元应当予以退还”等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条第五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要求,先行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采伐设计,划定伐区,批准可砍伐的木材蓄积,然后依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采伐许可证进行砍伐,这是林木砍伐的法定程序。绥宁县李熙桥镇林业站作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采伐设计审批单位,依法履行当地林木采伐的设计和审批,由其设计审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木采伐申报人必须严格按照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采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定的范围即构成滥伐。绥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为政府专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对林木规划设计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其法定职责,其调查作出的结论具有权威性和可采性。申诉人莫能铁擅自依据本人的伐区和材积申报而不是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要求进行砍伐,依法构成滥发林木。绥宁县森林公安局依据群众举报和绥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核实的滥发林木数额等违法犯罪情节,依法对申诉人莫能铁先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在其后根据犯罪情节轻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最后,以申诉人莫能铁滥发林木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撤销案件,并解除对莫能铁的取保候审,将该案转为林业行政案件,符合法定处理程序。莫能铁关于伐区设计工作人员没有按照其申报要求进行设计导致其超范围砍伐而被拘留和被行政处罚是因李熙桥镇林业站过错的抗辩和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绥宁县森林公安局最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对莫能铁的刑事追究,莫能铁因被刑事拘留而被羁押构成国家赔偿免责,莫能铁的刑事司法赔偿申请依法不予支持。至于申诉人莫能铁要求撤销绥森公林行决字[2014]第013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所扣缴的6000元罚款的请求,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不属于司法赔偿的范围,依法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在刑事司法赔偿申请程序中同时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综上所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湘05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