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秦娟华、秦士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娟华,秦士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秦娟华,女,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秦士轩,男,汉族,1972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灵川县。秦娟华申请执行秦士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秦士轩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娟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实施划拨被执行人秦士轩在中国银行普陀路支行的收入,申请执行人债权得到部分实现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0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兴华代理审判员 黄克芹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萝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