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农民。被执行人:郑某,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343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亚萍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宇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