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海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217号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552592。法定代表人:赖芷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龙光,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福建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6层2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53158B。法定代表人:曾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辉,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大振大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欣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