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富军诉被告魏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富军,魏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杨富军,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中街。被执行人魏广亮,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柴郭村。本案在执行杨富军申请执行魏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富军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4执恢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开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