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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袁修明、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修明,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袁修明,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产业新曲现代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袁俊,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袁修明与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修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袁修明偿还借款88万元及利息(金额待定),承担案件诉讼费用690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袁修明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6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2036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袁修明被执行人武汉现代证卡商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马露2017-6-22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