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乌兰察布集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吉运集团乌兰察布集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安子军。被执行人:吉运集团乌兰察布集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高波。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赵六栋。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物通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乌兰察布集宁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