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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监9号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法定代表人:秦玉伟,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金钱村金色家园小区23栋门市房。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村委会主任。原审原告吉林省金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金钱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乐泉审 判 员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