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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与胡佐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胡佐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285号原告:秦于清,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胡秀全,女,193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秦强,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秦湘,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民、赵小龙,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佐友,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与被告胡佐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1元,由原告秦于清、胡秀全、秦强、秦湘承担。审判员  宋范杨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