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候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265号被执行人候某某,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候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候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候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4日将该案移送执行。本院6月1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候某某已经将罚金5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候某某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张晗露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