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军芹、乔林与安德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林,吴军芹,安德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林,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芹,女,1970年2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林、吴军芹因与被上诉人安德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6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69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乔林、吴军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单海涛书 记 员 李 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