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晓东、冯柏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东,冯柏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58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晓东,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柏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16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健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伍炎彬、伍皓文(均已判刑)等人在恩平市沙湖镇湖锋网吧上网时与吴健威(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并被吴某2等人持刀追砍。随后,伍某1将此事分别告知伍某3、伍某4(均已判刑)。伍某3通过电话与吴某2取得联系后,双方分别召集人员相约在恩平市牛江镇聚众斗殴。同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吴晓东受伙同伍炎彬等人、被告人冯柏成伙同冯润平等人在恩平市牛江镇牛江大道昌梅村附近路段分别驾驶汽车,相互持械斗殴并打砸、碰撞车辆。在双方打斗过程中,X某1、伍X明、X某2和X某3受伤,X某3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多辆参与斗殴的小汽车损坏。经法医鉴定,X某3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X某1、伍X明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X某2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分别于2016年11月14日、17日向恩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吴某1、黎某等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己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晓东、冯柏成二人受他人指使参与斗殴,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后投案自首,故可对二人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晓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二、被告人冯柏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维新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甄柏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