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严春亮、任永丽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严春亮,任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王胜。被执行人严春亮,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非农,住随州市。被执行人任永丽,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非农,住址同上。系严春亮之妻。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严春亮、任永丽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鄂130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30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友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