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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光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国,刘伯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6号申请执行人杨光国。被执行人刘伯勋。申请执行人杨光国与被执行人刘伯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光国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伯勋应履行债务人民币22733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伯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向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