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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43号罪犯杨路,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一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杨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杨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