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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道理、劳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道理,劳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裴道理,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劳庆荣,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裴道理与被执行人劳庆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3)合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487.7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劳庆荣的存款3395.3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彭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