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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何平与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758号原告:何平,男,汉族。被告: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原告何平与被告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对被告会东县会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00元,减半收取18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龙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