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河北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市丛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李红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市丛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李红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邯郸市丛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世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红兴(别名李红生),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宇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红兴合伙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4执42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