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财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吉民、刘文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吉民,刘文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财保324号申请人:杨吉民,男,1954年8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桂峰,接山法律服务所。被申请人:刘文鹏,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申请人杨吉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鹏所有或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依法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刘桂峰(男,住山东省东平县接山乡政府家属院247号)以鲁J×××××小型轿车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吉民与被申请人刘文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执行,且申请人杨吉民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法准许申请人杨吉民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文鹏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扣押期限两年(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2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杨吉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