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瞿锡仁、郭最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锡仁,郭最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锡仁(绰号“没鼻子”),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周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最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收购废品,住福建省福安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锡仁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最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锡仁及其辩护人葛似兰律师、被告人郭最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瞿锡仁通过拆除车门窗户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停放在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圣阳公司办公楼后方空地的蒙G×××××货车内将该车盗走,并将车牌拆除丢弃,用油漆喷涂车后斗车牌号码。同年9月上旬一天,瞿锡仁将该货车开至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小洪村,让被告人郭最耐帮忙切割该货车,郭最耐在没有回收报废汽车资质且不核实该货车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将该车切割并将部分车体部件以458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卖至福安福华钢厂。经鉴定蒙G×××××货车价值人民币77500元。2016年6月18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瞿锡仁驾驶盗来的蒙G×××××货车分别在福建省罗源县、古田县盗窃5起共12只耕牛,总价值为人民币169235元。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最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锡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1、认定被告人瞿锡仁盗窃车辆的证据不足,因为盗窃现场发现一枚可疑脚印没有进行比对,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瞿锡仁到过案发现场。2、认定2016年6月18日盗窃被害人余某及陈某1耕牛的证据不足,因为除了被告人瞿锡仁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没有对耕牛脚印和轮胎印进行比对,对现场提取的4枚烟蒂没有进行鉴定,同时未查获赃物。3、被告人瞿锡仁盗窃耕牛中有3只被卖掉而无法追回,在没有称重数据情况下作出的价格认定不客观,应予以扣除。而且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三份鉴定结论书,没有予以说明。4、被告人瞿锡仁因盗窃车辆被屏南县公安局抓获后主动交代了盗窃耕牛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瞿锡仁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盗窃的大部分耕牛已追回归还失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最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瞿锡仁窜到屏南县古峰镇圣阳公司办公楼后方空地,通过拆除车门窗户玻璃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蒙G×××××货车,并在货车内找到车钥匙打开车锁,因发现车辆没电,又从驾驶室内拿出扳手将旁边停放的货车两个蓄电池拆下装到蒙G×××××货车上将车盗走,途中将车牌拆除丢弃。后瞿锡仁将该货车停放在福建省福安市康厝镇石尖村内并使用油漆喷涂车后斗车牌号码,随后将该车藏匿在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104国道厂房旁榕树下。同年9月上旬一天,瞿锡仁将该货车开至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小洪村,让被告人郭最耐帮忙切割该货车,郭最耐在没有回收报废汽车资质且不核实该货车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在福安市溪潭镇小洪村104国道旁将该货车切割,切割后的部分车体部件被瞿锡仁带走,部分车体部件被郭最耐以4580元卖至福安福华钢厂。案发后被告人瞿锡仁、郭最耐将该车部分零部件及4330元获利款返还被害人李某。经鉴定,蒙G×××××货车价值77500元,两个蓄电池价格无法认定。2016年9月23日,屏南县公安局在瞿锡仁家中扣押一个长方形发动机水箱、三个轮胎、二个蓄电池、一个水箱、一个方向盘,两块拦板;2016年9月20日,在福安市溪潭镇小洪村原小洪饭店门口空坪处,依法扣押了发动机一台、弹簧钢板六捆、方向机一个、顶棒一套、水箱一个、蝴蝶饼两片、传动轴一个。上述物品于2016年11月4日发还被害人李某。2016年11月30日,屏南县公安局扣押郭最耐4330元非法所得,并将该款发还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聘请书、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1)蒙G×××××车辆经鉴定为人民币77500元。(2)鸿雁牌电瓶因购买时间起至价格认定基准日达3年零6个月,超过电瓶的有效使用年限,不予认定。2、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屏南县古峰镇圣阳办公楼后面空坪处是其盗窃翻斗车(即蒙G×××××货车)的地点。(2)福安市康厝镇石尖村村口空坪处、福安市甘棠镇104国道旁一厂房旁的榕树下是其藏匿所盗翻斗车的地点。(3)福安市溪潭镇小洪村原小洪饭店附近一处废铁收购厂是其将盗窃的翻斗车交给郭最耐进行切割的地点。瞿锡仁、郭最耐对蒙G×××××货车照片进行辨认。3、屏南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扣押部分物品及现金并发还被害人李某。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位于屏南县古峰镇圣阳公司办公楼后空地。在该被盗车辆停车位置地面上发现可疑鞋印一枚,对该鞋印进行拍照固定(经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瞿锡仁当天所穿鞋子已丢弃,缺失对比条件,无法比对)。5、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5月30日他将蒙G×××××自卸低速货车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圣阳公司后面的空坪上,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车子不见了。车子是他于2011年以158000元从别人那购买来的。6、被害人陆某1陈述证实,他于2016年6月1日15时许发现,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博物馆后空坪上货车的两个电瓶、一个电器总成被盗。7、证人陈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8日“耐弟”有叫她帮忙运废铁到铁厂卖,后来她就联系了拖拉机师傅一起将废铁运到扎钢厂,经过过磅废铁一共重3.84吨,每吨1220元,她在当天晚上给了“耐弟”4580元,然后“耐弟”给了其250元。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郭最耐就是让其运废铁去铁厂卖的叫“耐弟”的男子。8、证人温某1(绰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7日他有帮忙“耐弟”切割一部红色翻斗车。该车看上去有五六成新,具体车辆信息他不知道。具体车子是什么人的他不知道,不过切割时“耐弟”介绍说在场的那个男子就是这部翻斗车的车主,车主听口音是周宁的口音.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郭最耐就是“耐弟”;瞿锡仁就是红色翻斗车的车主。9、证人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8日中午十二点多,陈某4有运了一拖拉机废铁到轧钢厂卖,过磅后,废铁重量是3.84吨,每吨1220元。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陈某4就是2016年9月18日运一拖拉机废铁到轧钢厂卖的女子。10、证人刘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7、18日的一天郭最耐和一个咸某师傅一起将一个货车后桥拉到其修理厂叫他换到另一辆货车上,他就帮忙换了。后来咸某师傅就把车开走了,他不知道郭最耐和咸某师傅一起拉到厂里的货车后桥是哪里来的,他只是赚取工钱。在辨认笔录中指认出12号就是郭最耐;瞿锡仁就是更换货车后桥的咸某师傅。11、被告人瞿锡仁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到屏南县城关新汽车站附近,想找个偏僻的地方睡觉,走到一辆翻斗车旁将车门窗户玻璃卸下来后,从窗户爬进车的驾驶室。用驾驶座旁边的车钥匙开这个车,发现车没有电了,他就下车到一辆大车旁边,用从翻斗车驾驶室内拿出来的扳手将那辆大车的电瓶拆下来装到翻斗车的电瓶架上。后驾驶这翻斗车从屏南县城关开到福安市杨源乡的一个水库旁,拆下车牌扔掉。后在赛岐镇的一个店里买了一瓶红色喷漆,将翻斗车上的车牌号码喷掉,将这个车开到福安甘棠乡一个厂房旁边1棵大榕树的路上停放。之后他有用过这个车三次,但用完之后都是停在那个位置。大概到了中秋节的前几天,他就打电话给福安罗江卖旧的汽车轮胎和配件的“耐弟”要求割车,到了农历八月十七,“耐弟”说有空帮他割车,当天晚上“耐弟”帮他把翻斗车后桥割下来后,把后桥拿去修车厂那边安装到自己货车上使用,当天“耐弟”把货车全部都切割清楚了,当天切割下来的废铁没有过磅,“耐弟”没有跟他结算钱款。他找“耐弟”切割翻斗车的时候,没有告诉他翻斗车的来源,“耐弟”也没有问他,也没有让其拿证件之类的。翻斗车被切割后他拿回来一个后桥、两个拦板、一个方向盘、七个轮胎,两个电瓶、电机一个,空调泵一个,一个发动机前的水箱、其他按废铁卖给“耐弟”经辨认瞿锡仁指认出郭最耐就是名叫“耐弟”的男子。12、被告人郭最耐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大概8天前,瞿锡仁打电话给他,说有一部农用车卖给他,让他把农用车切割掉,把一些有用的配件留给自己,其他的按一千元废铁卖给他。过了几天瞿锡仁就开着一部红色的农用车来到了。他就开始割那部红色农用车,把割下来的后桥换到瞿锡仁自己的农用车上,另外割下的二片拦板、二个电瓶、一个发动机水箱、五个钢圈、五个轮胎和一块上面写有车架号的铁块被瞿锡仁装到了车上带走了。他将割下的其他废铁装上拖拉机运走卖了,得款4330元。他不清楚这部车的来源,也没有问该车的来源和要求提供这部车子的相关手续、证件。正常车子后斗上本来有喷漆牌照号,但是那部车子后斗没有喷漆牌照号。在辨认笔录中能辨认出瞿锡仁。二、2016年6月18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瞿锡仁驾驶盗来的蒙G×××××货车分别在福建省罗源县、古田县盗窃5起共12只耕牛,总价值为169235元。分别为:1、2016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瞿锡仁驾驶盗来的蒙G×××××货车到福建省古田县鹤塘镇旺淡洋村与幽岩村岔路口,将被害人余某放养在该路口下方田地里的1只母耕牛盗走。同日22时许,瞿锡仁将被害人陈某1放养在福建省古田县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山某内的两头耕牛盗走。后将该3只耕牛以30000元价格卖给一个“福安人”(在侦在逃)。经鉴定,该3只耕牛总价值共计51850元(被害人余某耕牛为18200元、被害人陈某1耕牛为16850元、16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实,案发第一现场位于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旺淡洋与幽岩交岔路口下的农田里,在现场发现有牛脚印与车辆轮胎印迹。第二现场位于古田县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山某。顺着牛的脚印依次从田垅至省道202线路边,有不间断牛蹄印。在省道202线处发现四枚新鲜烟蒂、四道(八个)汽车轮胎轧印,为后轮四个轮胎掉头形成,掉头后轮胎方向往宁德方向。(2)瞿锡仁辨认笔录证实:①古田县鹤塘镇鹤塘村旺淡洋与幽岩的岔路口下面的田里为其2016年5、6月份的一天盗窃1只耕牛的地点。②在古田县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山某为其2016年5、6月份的一天盗窃2只耕牛的地点;省道304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路段旁边小山坡为盗窃耕牛的装车地点。③2016年10月12日,瞿锡仁辨认确定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枣岭村山上为其藏放盗窃来的耕牛地点。(3)被害人余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早上9时许,其发现栓在鹤塘镇鹤塘村往旺淡洋与幽岩的岔路口下面田里的杂交母牛不见了,其发现马路上有车轮胎和人的脚印。该牛是1只耕牛,主要是耕地用,从别人那买来的,别人已经养了七八年了,自己又养了一年多,合计九年多了。(4)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将2只牛放养在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上。19日早上11点左右,其就发现牛不见了,其看到牛下山的蹄子痕迹,该痕迹一直从其放养牛的位置沿山上小路一直到304省道70公里前方不远处有车轮痕迹的地方,该车辆后面有四个轮子,应该是货车。其被盗母牛怀孕七八个月,都是耕牛,价值估计有3万元。(5)被告人瞿锡仁供述与辩解,2016年5、6月份的时候,其一个人到屏南县城关玩的时候偷了一辆红色翻斗车和两个电瓶。到了7、8月份的一天想把盗窃来的车藏到古田县鹤塘镇,就开车到鹤塘镇鹤塘村旺淡洋与幽岩的岔路口,在一个石板材附近田地中下面看到一头黑色母牛,于是其就想把牛偷走。到了18点左右,其查看四周无人后,走到水牛旁,用刀将尼龙绳割断,抓着绳子将牛拉上路边,而后将牛拉到和路面相差1米多高的石板堆上,并将翻斗车倒至石板堆处,紧接着把牛拉进翻斗车的后斗内。而后其开车到省道304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山某时,发现路边的田地里一大一小2只水牛,于是其将车停靠在路边后,下车到2只牛旁边发现这两只牛鼻子也有绳子拴住,于是拿出弹簧刀将绳子割断,将两只牛牵上车后斗,并用红色篷布将后斗遮盖住,之后其开车从宁德虎贝方向回周宁咸某,把牛藏在咸村枣岭自然村后山上。这两只牛大的是母牛,小的是公牛,大的约700-800斤、小的约400-500斤。到8月份的时候,这三头牛被其以3万元价格卖给一个福安人了。2、2016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瞿锡仁驾驶盗来的蒙G×××××货车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中房镇中房中学附近“水涨头”,将被害人陈某2放养在该田地内的4只耕牛盗走。紧接着瞿锡仁到中房镇中房村牛埕自然村,将被害人陈某3放养在该田地内的2只耕牛盗走。并将该6只耕牛藏放在周宁县咸村枣岭自然村后山上。案发后,已将上述耕牛及耕牛产下的2只小牛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6只耕牛总价值共计73740元(分别为16740元、13630元、14965元、1885元、13260元、132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罗源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9日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福建省罗源县中房镇中房村中房中学附近“水涨头”水田内,现场已被事主破坏,为变动现场。(2)瞿锡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福建省罗源县中房镇中房村中房中学附近“水涨头”水田内。(3)古田县公安局物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5只大牛、3只小牛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和陈某3。(4)被害人陈某2陈述,其在罗源县中房村中房中学附近“水涨头”水田里栓养了3只成年母水牛、2只母小牛犊,栓牛的绳子被人剪断偷走了,其中1只小牛被装上车时不懂为何摔下来,小牛没有母牛带就死在了现场附近。3只成年黑色母水牛都是拿来耕田用,3只成年母水牛平均体重1400斤。2只母小牛毛色是黄色,平均体重130斤左右。(5)被害人陈某3陈述,2016年7月28日下午14时许其将2只水牛放养在罗源县中房镇中房村牛埕自然村田地,次日中午11时,发现田地中2只水牛不见了,用来栓牛的两根绳索被剪断了,其在离田地不远处发现汽车的轮胎印迹和水牛的脚印。2只水牛都是怀孕9个月的黑色母牛,用于耕田。(6)被告人瞿锡仁供述与辩解,大概是2016年7月底的一天,其到罗源县中房镇玩,期间看到中房镇田地内有5大1小共6只水牛,在22点左右,其停好翻斗车后到田地里将5大1小6只牛拉到翻斗车后斗内,而后其用红色篷布将后斗遮盖住,并开车往大甲方向走,途径虎贝回到咸某。将当天盗窃的6只牛藏放在枣岭自然村后上。这6只牛全部都是黑色的母牛,大的重约700-800斤,小的是刚出生不久的小牛,重约30-40斤。其将牛偷走回周宁咸某的后才发现其中有3只母牛怀孕了。过了一个月左右,3只母牛各自都生了1只小牛,其中1只小牛不见了。实际上其多还了2只小牛。3、2016年8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瞿锡仁驾驶盗来的蒙G×××××货车到福建省古田县大甲镇林峰村,将被害人林某1放养在该村道旁田地内的1只耕牛盗走。次日,被告人瞿锡仁又驾驶该车到古田县大甲镇邹洋村往里桃村方向,将被害人阮某1放养在该村道旁田地内的2只耕牛盗走。并将上述3只耕牛藏放在周宁县咸村枣岭自然村后山上。案发后,已将上述耕牛返还各被害人。经鉴定该3只耕牛总价值共计43645(分别为16385元、14500元、127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第一现场位于古田县大甲镇里桃村往邹洋村方向约1公里处的村道旁农田内。第二现场位于古田县大甲镇林峰村往大甲镇约2公里处的村道旁边的水田里,在水田田埂上发现一根绿色尼龙绳,绳子一端绑在一木梢上,另一端有被人用刀割断过的痕迹。(2)被告人瞿锡仁指认笔录证实,①古田县大甲镇通往林峰村村道旁的田里为其2016年8月份的一天盗窃1只耕牛的地点,村道旁边的小山坡是盗窃耕牛的装车地点。②古田县大甲镇邹洋村往里桃村村道旁的田里为其2016年8月份的一天盗窃2只耕牛的地点,旁边的沙场沙堆为盗窃耕牛装车地点。③辨认确定福建省周宁县咸村镇枣岭村山上为其藏放盗窃来的耕牛地点。(3)古田县公安局物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8只大牛、3只小牛。2016年10月13日,将编号为3的黑色水牛发还被害人林某1。将编号为1、5的两头黑色水牛发还给被害人阮某1。(4)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朋友阮某1两只牛在8月11日凌晨左右被偷,其是听同村的一个年轻人讲8月10日晚上11点有一辆车,当时车灯很亮,车从里桃村往际下村方向开。(5)被害人阮某1陈述,2016年8月8日早上七点多其发现大甲镇邹洋交溪处的1只公牛和1只母牛被偷了,其听村里人说凌晨0点左右,在大甲镇里桃村里面听到有车经过的声音。两头牛都是用来耕地的,都养了七、八年。(6)被害人林某1陈述,其于2016年8月8日9时许发现其于8月6日放养在大甲镇林峰村往大甲镇方向约4公里处村道旁边田里的1只公牛被盗,绑牛的尼龙绳被人用刀割断,其牛是用来耕地的,已经养了五年。(7)被告人瞿锡仁供述与辩解,2016年大约到了8月初的时候,其一个人到古田县大甲镇林峰村村道旁的田地内看到田地里有1只大公牛,用弹簧刀割断牵牛鼻的绳子,后将牛拉到后斗内,紧接着用红色篷布将后斗遮盖住。而后开车途经虎贝回到周宁咸某,并将牛藏在枣岭自然村后山上。这头牛重约700-800斤。次日,其再次到大甲镇,期间在古田县大甲镇邹洋村往里桃村村道旁的田里看到2只大牛,将2只大牛牵到路边的沙堆上,并把翻斗车倒至小山坡处,把牛拉到后斗内,紧接着用红色篷布将后斗遮盖住。而后开车途经虎贝回周宁咸某,并将牛藏在枣岭自然村后山上。这2只大黑牛,一公一母,每头重约700-800斤。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瞿锡仁于1976年9月9日出生,被告人郭最耐于1976年2月2日出生,案发时两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瞿锡仁于2016年9月20日6时许被屏南县公安局干警抓获;被告人郭最耐于2016年9月19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受本院委托,福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郭最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表明被告人郭最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针对被告人瞿锡仁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合议庭评判意见如下:1、关于认定被告人瞿锡仁盗窃车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该被盗车辆停车位置地面上确发现可疑鞋印一枚,并对该鞋印进行拍照固定,因瞿锡仁当天所穿鞋子已丢弃,缺失对比条件,无法比对,但这并不影响盗窃事实的认定,因为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瞿锡仁对盗窃时间、地点和被盗车辆类型、颜色、特征等描述基本一致,且得到被告人郭最耐供述和证人温某1证言的印证,指控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认定2016年6月18日盗窃被害人余某及陈某1耕牛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瞿锡仁始终对盗窃被害人余某及陈某1耕牛的事实供认不讳,对盗窃地点、装车地点进行指认,与被害人的陈述可相互印证,被告人作案手段与现场勘查笔录可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瞿锡仁盗窃耕牛中有3只被卖掉而无法追回,在没有称重数据情况下作出的价格认定不客观,应予以扣除,而且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三份价格认定书,没有予以说明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瞿锡仁在古田县鹤塘镇旺淡洋村与幽岩村岔路口和卓洋乡吉洋村前岗山山某内盗窃的3只耕牛被卖掉而无法追回,价格认证部门依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客观作出价格认定并无不妥。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先后出具三份价格认定书,对原先有误的认定进行了补充或重新认定,目的就是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更加客观真实,控方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应认定被告人瞿锡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瞿锡仁于2016年9月20日6时许被屏南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后,只交代盗窃货车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主动交代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古田县公安局利用技术侦查手段锁定被告人瞿锡仁系盗窃耕牛重要嫌疑人,经审讯,被告人瞿锡仁才交代了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属于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瞿锡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2466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最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瞿锡仁多次流窜盗窃用于农业生产的耕牛,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最耐掩饰、隐瞒行为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瞿锡仁、郭最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瞿锡仁盗窃的部分物品已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最耐已如数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最耐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瞿锡仁辩护人关于瞿锡仁认罪态度好,且退还部分赃物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锡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最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瞿锡仁退赔被害人余景峰人民币18200元、退赔被害人陈永罴人民币33650元、退赔被害人李云弟人民币77500元(已领回4330元应予扣除;已领回的部分车辆零部件价值应予适当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朱 国 贤审判员 邱丽卿人民陪审员叶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拾 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