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子文与赵智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文,赵智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88号原告:刘子文,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智卓,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刘子文与被告赵智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住址、户籍地址以及电话联系多次查找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子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