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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子文与赵智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文,赵智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1988号原告:刘子文,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赵智卓,男,199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刘子文与被告赵智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实际住址、户籍地址以及电话联系多次查找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子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