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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翠华与包景秀、顾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翠华,包景秀,顾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翠华,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包景秀,女,1947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顾钰林,男,1935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周翠华申请执行包景秀、顾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7)皖0202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包景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同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