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江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珍,江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民初1332号原告:陈秀珍,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叶娇,女,住邵武市。系陈秀珍女儿。被告:江雪峰,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陈秀珍与被告江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珍的委托代理人叶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江雪峰归还陈秀珍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江雪峰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16日,江雪峰向陈秀珍借款40000元。2010年5月17日,江雪峰与陈秀珍女儿叶娇登记结婚。2014年7月11日,江雪峰与叶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尚欠20000元由江雪峰负责偿还,半年内还清。到期后,陈秀珍向江雪峰主张权利,江雪峰推诿。江雪峰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6日,江雪峰向陈秀珍借款40000元。2014年7月11日江雪峰与叶娇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江雪峰承担20000元,半年内还清。江雪峰未归还借款,至今尚欠陈秀珍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江雪峰于2009年12月16日出据的借条、江雪峰与叶娇的离婚协议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秀珍与江雪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陈秀珍诉请江雪峰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江雪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秀珍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江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