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肖兰、成都柯邦药业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兰,成都柯邦药业公司,黄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监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兰,女,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柯邦药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蓉台大道南段245号。法定代表人:肖兰,职务不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跃,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再审申请人肖兰、成都柯邦药业公司不服本院(2017)川民终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再审认为,肖兰、成都柯邦药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王晓东审判员 胡东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