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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彭某与肖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肖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15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原告彭某诉被告肖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帅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喻祖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