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中合盗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662号被执行人李中合,男,汉族,1998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关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中合盗窃案,本院(2014)金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李中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执行人李中合未主动缴纳罚金。2017年2月21日,本院刑事少年庭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中合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