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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宜丰县水务局丰产水库管理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宜丰县水务局丰产水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住所地: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128665-3。法定代表人严耀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丰县水务局丰产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镇钩下村,组织机构代码:49216028-8。法定代表人王毛元,系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县支行与宜丰县水务局丰产水库管理所(2017)赣0924执恢69号一案中,宜丰县水务局丰产水库管理所无收入来源、无资产、工人工资长期发不出去、工人情绪不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罗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漆宸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