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坤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坤,陈绍娟,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0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19736J。负责人王晓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薏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坤,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申请人陈绍娟,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创汇大厦)8-9#、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0432Q。法定代表人张锦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申请人向坤、陈绍娟、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向坤、陈绍娟、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